高收益顯然迎合“貪婪”這種人性中最原始的屬性。如同經濟學中關於人的假設,實現利益最大化是人的唯一目標。在3%的收益和百分之十幾的收益之間取捨,很多人選擇後者。
  但投資公司在通過了職能部門審核,發放證照使其經營行為合法化後,普通百姓就有些霧裡看花了。曾有報道提到,在外地投資擔保業最瘋狂的年代,“不少人透支信用卡提取現金,甚至將房產抵押到銀行,貸款出來放到(投資)擔保公司”。上述報道對於曾發生在河南的大面積投資公司災難這樣描述:一家遭遇擠兌倒閉的投資公司,“董事長被寸步不離的客戶圍困在辦公室,一睡著,就有憤怒的投資者朝他扔玻璃瓶,將其驚醒。”
  使用極端乃至暴力的行為,企圖輓回個體選擇錯誤造成的損失,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但不要忘了,這是大眾心理的典型表現。
  不應忽視的是,銀行類金融企業有歧視性選擇的一貫表現,讓中小企業失望,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他們選擇一種成本畸高的融資方式,有不得已而為之的窘迫。
  有金融人士直言,創新本身就是突破,監管自然是束縛,這是一對天然矛盾。不過即便是在金融體系創新的呼聲日益高漲的當下,一種公開的,涉及萬千個體切身財富保值增值的方式,卻需要充分的壓力測試和制度設計不斷完善。
  一放就亂,一管就死。徹底解決投資公司亂象,要考慮順應金融創新的大勢,更需要考慮恰如其分的管控尺度,不超前,但絕不應滯後。幾經治理整頓後,各市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理還在日益增多,政府牽頭召開的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會議還在持續進行。這也似乎表明,在處理投資公司亂象與保護金融制度創新之間,還有諸多懸而未決的難題。本報記者 張璐 張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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