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賈世煜)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學者秦前紅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說,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體系是首開先例。如果能夠很好的落實,小的來說,會改變領導幹部的政績觀,大的來說,會改變治國理政的方式。
  “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硬性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是破天荒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過去出現的官員侵害公民權益的現象,多數與公權力的行使方式不當有關,導致以權代法的問題比較突出。現在將法治作為硬性指標來從整體上規範,按照法律來行使社會管理權,對官員的行為進行約束,有利於樹立法治思維。
  “把哪些法治的指標放進去,必須要有統一的標準和規範。”汪玉凱說,公報提出的目標現在是一個框架性的東西,還需要由組織部門來制定具體細則和條例。
  秦前紅認為,下一步就是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可量化、可操作的體系。在建立體系時,我們之前的考核體系中在社會治安、環保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可以作為經驗教訓來借鑒。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端,但是不能太急切。”秦前紅說,提出這個開端之後,還要在實踐中去試錯,要去進行調查研究,組織專家論證,來建立科學的考評體系。另外,還可以先試點,總結經驗後再做推廣。
  “政績考核主要考察日常的工作問題,幹部考察則強調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在秦前紅看來,決定中既提到政績考核,又提到考察幹部,是對一個問題從兩個角度進行的表述。
  對於“法治建設成效”的具體含義,秦前紅表示,這是對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全民守法這十六個字的成果的科學評估。評估包括立法是否符合發展需要,是否體現民主;行政部門如城管、工商等執法水平如何等等。除此之外,還包括個案中的公平正義和老百姓的法律意識等問題。
  汪玉凱表示,每一時期的政績考核指標反映著每一時期的執政理念。以前的考核指標主要包括GDP、計劃生育、維穩等,現在法治的權重明顯上升。這反映了執政理念本身的變化,對規範官員行為,規範公權力意義重大。
  編輯:閆憲寶  (原標題:四中全會解讀4:把法治建設納入政績考核是首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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